(2015)浦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世荣与被告南京亿文物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荣,南京亿文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338号原告杨世荣,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南京亿文物业有限公司(下称亿文公司),住所地在本区泰山街道天华南路11号万润嘉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荣与被告亿文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汉辉公司与被告本森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汉辉司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世荣承担。审判员 颜景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