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吴某某,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