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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吴某某,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