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曾国鹏与蔡庆忠、陈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鹏,蔡庆忠,陈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曾国鹏,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蔡庆忠,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美霞,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曾国鹏与被执行人蔡庆忠、陈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蔡庆忠、陈美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荔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伯嘉执行文书附带法条(程序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