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崆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2007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年4月9日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辩护人XX,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字(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燕、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伙同温建龙纠集罗斌、懒伟、张效铭(均已判决)等人,分别在本区白庙塬、二十里铺南面、平凉西收费站以西312国道南面山上,柳湖乡、大寨乡、峡门乡等农户家中,由被告人杨某与温建龙组织赌场,“拦门抽头”、分发工资,罗斌主要负责联络赌员、组织参赌、维持赌场秩序,懒伟主要负责账务记载、要账“放板”,张效铭主要负责管理哨兵等人“放哨”,相互配合,彼此协作,13余次进行了聚众赌博活动。每次参赌人员30至50余人不等,均采用麻将牌“推饼子”的方式,每人每注投300元或500元,上不封项,每场涉案赌资30-80万元不等。按照从每局赌注总数的10%抽头渔利,并从中给涉案人员发放工资,杨某从中获利4-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外逃,经上网追逃被抓捕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手机提取内容、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人温建龙、罗斌、懒伟、张效铭、李彦平、岩石、尚正虎及证人于某、郝某、剡仁忠、马某甲、赵某甲、马某乙、王某、马某丙、白某甲、李某、马某丁、刘某、陈某、白某乙、甘某、丁某、赵某乙、白某丙、毛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在侦、审中的供述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前罪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量刑情节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确认事实一致。应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并未组织赌场,只是领取工资,获利应是3万元左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二项、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已全部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旭霞代理审判员 高 娟代理审判员 杨文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