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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宏袁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袁,男,1997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朱佰成,吉林省大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字(2015)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袁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宏袁伙同于春海(己判刑)、韩金福(在逃)驾车窜至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75区块90平1-1井场,盗窃大庆钻探井下作业工程公司配液站的低残渣��裂增稠剂(胍胶)185袋,计4.625吨,价值人民币195,776.0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耿某某、毕某某、付某某、刘某甲、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刘某乙、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宏袁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宏袁伙同他人以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宏袁在犯罪时己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系未成年人犯罪。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宏袁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宏袁伙同于春海(己判刑���、韩金福(在逃)驾车窜至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75区块90平1-1井场,盗窃大庆钻探井下作业工程公司配液站的低残渣压裂增稠剂(胍胶)185袋,计4.625吨,价值人民币195,776.00元。另查明,被盗胍胶185袋,全部返还被盗单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到案经过。2、作案工具及藏匿赃物地点的照片。3、价格鉴定结论书。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发还物品清单。6、提取笔录及物资出库单。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8货物运输协议书。9、公安机关办案说明。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1、公安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材料。12、辨认笔录及照片。13、被告人户籍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耿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至3月28日早上凌晨3点钟,我们在红岗采油厂75区块红90平1-1井场给油井压裂,油井就在大安市太山镇西侧4公里左右的苞米地内,被盗走187袋无残渣高效增稠剂,俗称胍胶。具体情况是2014年3月26日,我们单位在太山镇西侧4公里外的红岗采油厂75区块红90平1-1井场开始压裂,被盗的这种物资胍胶就开始进现场使用了。是2014年3月25日从松原市井下公司的配液站厂区拉出来的,当时拉到现场10吨,正好一车,就是这台北方奔驰车,车到井场后就停在压裂机器那了,是车后箱对着压裂机器。26日、27日干了两天活,每天早晚清点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27日晚上6点多钟,我就从井场走了,回到大安市内住,现场还有我们的人住,同时看着现场的设备和物资。2014年3月28日凌晨3点钟左右,在现场的小组长毕稀峰给我打电话,他说车后箱内的胍胶丢了。我说丢多少,他说就剩下两袋,在车后面担厢板看不见就没丢。当时他们听见下雨后出来准备用苫布将物资盖上,发现物资被盗了,于是我就��领导汇报了,领导让报案,我们就报案了。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我是配液组七组组长。2014年3月27日晚我单位在大安市太山镇的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90平1-1井场丢失井下裂用的化工产品瓜尔胶187袋,每袋25公斤,价值20多万。具体情况是2014年3月24日,我单位从供应处总库运来400袋瓜尔胶,3月26日下午我们开始正式施工,26日我们用了102袋瓜尔胶,27日用了109袋瓜尔胶,当时车上还剩下189袋。2014年3月27日晚上9点多钟我就睡觉了,我睡觉时和我同一个屋的同事黄立祥已经睡觉了,付传军玩了一会手机游戏也睡着了。2014年3月28日凌晨3点多钟,我被外面下雨声吵醒,付传军和黄立祥也醒了。我们怕下雨把料浇湿了,就去库房拿彩条布准备把瓜尔胶盖上,我到车跟前发现车上的瓜尔胶全都不见了。我就给领导打电话报告情况。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我是大庆钻探井下工程公司配液站的临时雇工,我是松原市特尔劳务公司的人员,我们和特尔公司签的用工合同,特尔公司又和井下公司签的用工合同。2014年3月27日我们配液站在红岗子采油厂红90平1-1井场作业。2014年3月27日晚上,我们作业的井场上被盗走了185袋胍胶。2014年3月27日接近中午的时候,我在井场装胍胶的板车上工作,工作时发现装胍胶板车车头的左前方的一个土坝上发现一外来男子(未穿油田作业工作服),在土坝上向胍胶车瞭望,瞭望了大约有10多分钟。之后,我们中午食堂开饭了,我就去吃饭了,大约吃了十五分钟左右回到胍胶车时在土坝上瞭望的那个人我就没看见了。那名男子身高170CM左右,年龄35岁左右,头型比较特殊,头的两边头发比较短,头上的头发比较长,穿着一件衣服袖子和衣身不一样(两个黑色袖子,灰色衣身)的外套,在远处看就像是穿着一个���甲似的,体型中等。在这名男子附近有一台深咖啡色的越野车。这台深咖啡色的越野车是这名男子开来的,停在土坝的下面,在我们作业井场装胍胶板车车头的正前方,离装胍胶的板车有100米左右。离那名瞭望的男子有50米左右。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认识于春海,我是2013年冬天的一天,在太山镇西北屯的一个朋友家喝酒认识他的,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一个叫小福的人,那个小福我不知道大名。我有一台白色的一汽解放半截子货车,车号是吉G-N62**,载重量3吨。2014年3月27日那天早上7点多钟,于春海打出租车到我家,自己一个人就把车开走了,他是租我的车,一天200元钱。第二天晚上9点多钟他自己一个人开车把车还给我的,于春海给了我400元钱。于春海以前也租过我的车,每次都是早上开走,晚上还回来,就上次是租了两天。5、证人于某某的证言。我是于春海女朋友,我俩在一起生活两年了。我姐于磊的对象叫小福,具体叫什么名我不清楚,还有一个是小福的朋友,叫小袁,他的名字我也不知道,平时就叫他小袁。3月27日那天,小福和小袁干什么去了我不知道,小福和于春海晚上都没回家住,小袁干什么去了我也不清楚,他好像走了,去哪我也不清楚。在3月27日之前,我姐于磊在我家了,后来小福去我家找我姐,他俩处朋友呢,小福就在我家住了。父母家在肇东市太平镇建国村住。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是配货车司机。我的车是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车牌照是吉J612**。我车拉过油化工材料,袋装的,每袋50斤,袋子是牛皮纸样式的。共拉了185袋。从河北省任丘市一个叫楠军货站拉出来的,是货站给我配的货。配货时间是2014年4月13日下午从货站拉出来的,配货站当时给我说是油化工材料,运费已经付了,发��松原市,松原市有人接。运费是1700元钱。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4年3月28日凌晨,我们单位在大安市太山镇附近的油田井场压裂作业,作业时使用的瓜胶被盗了185袋被盗,每袋50斤重。公安机关返还给我们单位的瓜胶正是我们单位在大安市太山镇附近油田井场作业时被盗的瓜胶。我们单位共接到瓜胶185袋,每袋50斤重,名称为低残渣压裂增稠剂1003型号,京昆牌,江苏昆山市生产,外包装是牛皮纸样式的袋子。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4年3月末的一天早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于春海来我家了。当时他开的白色半截车,和他一起来的还有韩金福和一个小孩,他们三个进屋了。于春海说:“放这点东西。”我说:“放啥啊?”于春海说:“跟你说你也不知道。”我就出去看,是牛皮纸样式的袋子装的,50斤一袋,我问于春海说:“这是化肥啊。”他说:“是���肥。”别的我也没问,我就给他们做饭去了。他们三个就往我家房东头的仓房内卸他们拉来的东西,当时车上装满了,用彩条布盖的,他们卸了大约半个小时,之后他们吃完饭就走了。过了大约七八天时间,于春海和韩金福又来我家将放我家的东西拉走了。他们雇货车拉走的,拉哪去了我也不知道,之后他们就都走了,当时拉货时已经中午了。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4年4月6日那天上午,肇东市宝通货站给我打电话,问我到河北配货给我5000元钱,我同意了,货站抽走200元钱,我得了4800元钱。货站说货主会给我打电话,10点钟的时候,货主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直接到肇东市太平镇。我到时给货主打电话,货主说去接我,之后去一个男的骑摩托车接的我,他领我走过两个屯子,到那个屯子中间位置有一家装的货,在那家仓房内装的,装了大约半个小时,装完我开��就走了,我直接将货送到河北,货到付款,货主将我的电话给对方接货人了。走到山海关的时候,接货人给我打电话,让我直接到廊坊市文安县,接货人在文安县附近接的我,那个人开台黑色轿车,把我领到一个院内,院旁边是个学校,院内有大仓库,我把车直接开进仓库内了,对方雇人卸的货。卸完后,那个人付给我4800元钱,我开车就回家了。10、证人齐某某的证言。我听说因为郭年军在四月初的时候收了185袋瓜尔胶,后来说185袋瓜尔胶是别人在吉林油田偷的,所以公安机关就因为这事找他。(三)同案人于春海供述。2014年4月11日15时供述。2014年3月27日中午的时候,姓牟的那个男的给我打电话,问我整不整胍胶了,我说整,我给你联系联系,他说你先去井场一趟看看,他告诉我井场在大安市太山镇高速口道西那儿,油田油车在那作业。之后我自己开我的���伦吉普车就从大安市街里去了,我到那的井场附近的大坝上下车往井场那儿看了,井场上正在压裂作业,有工人干活,我就开车进井场了,胍胶就在一进井场口的大货车后厢上放着了,大约有半车胍胶,车尾部正对着机器,有个工人跟我说:“你来这干啥啊。“我说:”溜达。“他说:“别碰着你,赶快走。”于是我就开车走了,我回大安了。之后姓牟的那个人又给我打电话说:“我给你联系完了,你去整吧,黑天以后去就行,将车上的胍胶都装走,有4吨多货。”我说:“行。”他说:“每袋200元。”我说:“不要,太贵,每袋100元钱,格外再给你20元钱的好处费。”他同意了。于是我回去跟李宏袁和韩金福说:“晚上帮我干点活。”他俩问我干啥活,我说:“你就别管干啥活,我给你俩开支。”当时没说多少钱,我说:“你俩帮我扛点袋子,也就俩小时活。”��俩同意了。晚上黑天以后我给刘某甲打电话说:“我借你半截车用。”他说:“你来开吧。”于是我和韩金福开我的英伦吉普车去刘某甲家,他家在太山镇住。我把半截子借出来后,我开吉普车,韩金福开半截车,我开车领着韩金福走,我们走到太山镇里停下了,我给李宏袁打电话说:“你打车到太山镇。”过了半小时李宏袁就到了,我和他直接上半截车了,我的英伦吉普车放在太山镇小学门口那儿了,我们三个开半截车就去井场了,就是先前我踩点的那个井场,在太山镇西北5公里远的苞米地中间了,井场西侧有一条坝。我们从水泥路直接开进去的,大约是半夜12点,井场上的灯是亮着的,韩金福将车直接倒着贴在放胍胶的大货车的外侧车厢处,我们把大车的车厢板放下了,李宏袁和韩金福上大车后厢上往我们半截子上扔胍胶,我自己在半截车后箱上摆,我们把大车上的胍胶都装到了我们半截车上。之后我们又将大车的车厢板关上了,我们三个开半截车上水泥路,我们用彩条苫布将胍胶盖上了,用绳子拦的,我怕被别人发现。之后我又将半截子的真牌照卸下来,换上一副假牌照,是辽LN71**,换牌照也是防止被发现。接着韩金福开车,李宏袁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在后排座上睡觉,我们走到静山乡后,姓牟的那个人已经在路边等我,我下车给他18500元买胍胶的钱和3600元好处费,好处费是给姓牟这个人的,另外那18500元给谁我就不知道了。之后我们开车就从大安上高速了,在松原市风华镇那儿下高速加油,接着沿着普通公路经过肇源、肇州去了肇东市了。我们将胍胶拉到肇东市太平镇,在太平镇的公路边有一台大挂车在那儿等着,之前我跟姓王的一个男的联系完了,他就是收购胍胶的,他告诉我送到太平镇那儿,公路边有一个打��双闪的深蓝色大挂车等着,当时他给我司机电话号了,我到时给那个司机打电话,大挂车上还有个女的,车上还带了四个装卸工,我们在那儿等着了,装卸工将我们车内的胍胶搬到大挂车上,我们开车就回大安市了,我们回到大安市后,又到太山镇小学取的我的英伦吉普车。2014年4月11日22时供述。2014年3月27日中午的时候,我自己开我的吉利英伦吉普车从大安市我家往安广镇去,我要去那儿看一个女的,我途径太山镇高速出口时,当时我走的是302国道,我看见路边右侧1公里远有个油田井场正在作业,我看见有很多油田大车在井场上了,于是我就开车直接进井场了,我下车看看有没有胍尔胶,我看见井场入口处有一个大货车停在那了,车后厢上有半车胍尔胶,车尾部正对着机器,我看见油田一个人,他对我说:你干啥的,我说我收塑料桶。他说:没有,你赶快走,别碰着你,之后我就走了,我去时工人正在干活呢,我开车就回大安市我家了。当时我媳妇于某某、我儿子、韩金福、李宏袁都在家了。我在回家的路上我给姓牟的人打电话问他收不收胍胶,他说他不收,于是我又给姓郭的人打电话问他要不要,他说要,每吨9000元钱,我说行。他说那你把货给我发过来,我说行。我到家后,我跟李宏袁和韩金福说:你俩晚上干不干活,他俩说干啥活,我说你俩别管,干完我给你俩开支,他俩就同意了。晚上8点多钟,我和韩金福开我的英伦吉普车就去太山镇刘某甲家了,我事先给刘某甲打电话说:你睡没睡觉呢。他说躺下了。我说我用下你的半截车,你起来吧。之后我到刘某甲家后,我进屋拿的车钥匙,我把钥匙给韩金福让他开半截车,我开我的吉普车领着韩金福往太山镇走,到太山镇后,我俩在镇法院门口的学校门前停下了,我��李宏袁打电话让他打出租车去太山镇找我俩,……我们三个开半截车就去井场了,就是我中午踩点的井场,……我们直接将车开到装胍尔胶大货车的外侧车厢处,车是直接开到大车旁边的,我们将大车车厢板放下来,我让李宏袁和韩金福上油田大货车上往我们开的半截车上卸胍尔胶,我自己在半截车上摆,我们将油田大车上的185袋胍尔胶都装到我们开去的半截车上了,之后我们又将大车的车厢板关上了,……我们装完货后就开车走了,当时是韩金福开车,我和李宏袁坐在车上就将车开到水泥路上了,我们三个都下车用彩条布苫布将胍尔胶盖上了,然后用绳子拦的,韩金福用胶带将一支辽LN71**假牌照粘在半截车前面的真牌照上了,我用胶带将另一支辽LN71**假牌照粘在车尾部的真牌照上了。于是我指挥韩金福开车从太山镇学校后侧的小道走到公路,躲过交警的摄像,我们沿着公路向大安市方向走,从静山乡的小路走的,绕过公路上的良种场摄像,直接从大安市高速口上的高速公路,我在车驾驶楼后面躺着了,韩金福开车,李宏袁坐在副驾驶位置,我们从快到风华出口前一个出口就下高速了,……最后到的肇东市太平镇,具体是什么村我不清楚了,在车上时我跟韩金福说:让他找个地方将胍尔胶放起来。我说拉到我家不行,太远了,你有没有近点的地方,他说有,这样他将半截子开到太平镇了,开到韩金福的一个亲戚家,我们到后我就起来了,我们下车,韩金福跟那家人怎么说的我没听见,我们三个将胍尔胶卸到那家的仓房里了,我们正卸时,那家女的说:你们拉的什么。我说是化肥,韩金福对那个女的说:放几天就拉走。那女的没吱声,我们就将货卸完了,随后我们三个开车就回大安市了,……回到大安市太山镇取的我的吉普���,顺便将半截车给刘某甲送回去了……。我到家是3月28号下午了,我到家后我就跟姓郭的那个人联系,我说:胍尔胶多少钱。他说就是我说的那个价,每吨将近9000元钱。我说再涨点,他说涨不了,我说那行,过两天给你发过去,他说将货发到河北省任丘市。4月份初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我是上午10点多钟从大安走的,当时我和韩金福一起开我的英伦吉普车去的肇东市太平镇准备往河北发胍尔胶,我们在肇东市的一个货站找的配货车,货站将配货车的司机电话号码给我了,我跟司机联系的,当时我是包车,我让司机打电话让他去肇东市太平镇,司机开车到太平镇时给我打电话了,韩金福开我车去接的,我在放胍尔胶那家仓房内睡觉了,配货车去之后大约下午两点多钟了,车到后我和韩金福,还有两个工人装的车,那两个工人是我从肇东市内雇的,每个人给100元钱,放货那家没给钱,配货车装完胍尔胶就走了,我和韩金福开车就回大安市了,我将收购胍尔胶姓郭的那个人的电话号码给配货车司机了,车费是对方付的,之后姓郭的那个人给我汇了33500元人民币,胍尔胶一共是185袋,每袋200元钱卖的,共是37000元钱,扣除车费3500元,我得了33500元钱,车费是姓郭那个人付的,钱汇到我农业银行卡内了。之后我就一直在大安市内了,今天上午,我去大安市政务大厅办事被你们警察抓获了。2014年4月13日14时供述。2014年3月27日中午,我开我的吉普车从大安市往安广镇走,我要去安广办事,我途径大安市太山镇高速出口(未使用)时,当时我走的是302国道,我看见公路右侧1公里远有一个油田井场正在压裂作业,有很多油田车在井场上,于是我开车直接到井场了,我将车直接开到井场的入口处,我下车看见井场入口处有一台大板���停在那儿,车后厢上有小半车胍尔胶,黄色牛皮纸样式的袋子装的,我看完胍尔胶后在井场要走时,有一个油田的领导坐在一台绿色的皮卡车内跟我说:你是干啥的,在这干啥。我说溜达,他说溜达赶紧走,车别碰着你。之后我就开车走了。我去井场时工人正在干活呢。我开车回到大安市我家了。在开车回家途中我给姓牟的人打电话问他收不收胍尔胶,他说不收。于是我又给河北省任丘市的郭年军打电话问他收不收胍尔胶,他说收,每袋200元钱。我说能不能涨点,他说不能。我说那等我有我给你打电话吧,他说行。我到家后,李宏袁和韩金福也在我家了,晚上快黑天的时候,在我家我跟韩金福和李宏袁说:你俩晚上帮我干点活。他俩说干啥活。我说你俩别问啥活,跟我走得了,我给你俩钱。他俩问我累不累,我说你俩就走得了,他俩就同意了。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我和韩金福开我的荚伦吉普车去太山镇巨宝村刘某甲家,我向刘某甲借的白色半截车,韩金福开的半截车,我开的吉普车,我领着韩金福往太山镇里走,我俩开车停到太山镇法院对面的学校门口,我给李宏袁打电话让他打出租车去太山镇找我和韩金福。过了半个小时,李宏袁就到了,我将我的吉普车停到学校后面居民住房大门口了,于是我们三个开半截车就去井场了,就是我中午踩点的井场,当时是韩金福开的半截车,我指挥的,我们从井场北侧的水泥路进去的,快到井场靠大坝边还有一段土路,当时大约晚上11点钟左右了,井场上没有灯光,但是井场内的板房里面好像看电视呢,光一闪一闪的,我就指挥韩金福开车就到井场入口了,半截车灯从下水泥路就关闭了,我指挥将半截车直接开到井场入口装胍尔胶的大板车外侧边上了,我们将板车后厢板放下来,我让��宏袁和韩金福上板车往我们开去的半截车上扔胍尔胶,当时我告诉他俩上大板车把车上的东西撇到半截车,我自己在半截车上摆,我们将油田板车上的瓜尔胶都装到我们开去的半截车上了,之后我们又将板车的车厢板关上了。于是我们开半截车就走了,韩金福开的车,我们走到水泥路上后,下车用彩条布将瓜尔胶盖上了,用绳子拦的,我和韩金福用胶带将辽LN71**假牌照缠在车前后的真牌照上了。接着我们上车开始走,我在后排座,韩金福开车,李宏袁左副驾驶,我指挥韩金福开车从太山镇学校后侧的小道绕着走上公路,躲过交警的摄像头,然后从静山乡的小路走的,绕过302公路的摄像,直接从大安市高速口上的高速,我们从高速上一直走到松原市风华那块的班德出口下的高速,在风华镇内加油了,之后走的普通公路,过松花江大桥到肇源、肇州、肇东到肇东市的太平镇,当时我想把货送到兰西县我父亲家放起来,韩金福说太远了,我和韩金福商量后,我说那就拉倒肇东市太平镇我对象于某某的父亲于德水家吧,于某某的姐姐于磊是韩金福的对象,他也经常去。我们到德水家后,于某某她妈在家了,我跟她妈说:放这点东西。她妈问啥啊,我说化肥。之后我们仨个就将货卸到于德水家仓房里了,卸完我们三个在他家吃的饭,之后我们就开车回大安市了,我们开车走的肇州的丰乐、肇州、肇州上的高速,一直走到肇源的高速口下的,过的江桥,到风华高速入口,到那后堵车,我们从普通公路走的,走到班德上的高速,一直回到大安市下的,回到我家他俩就上楼了,我自己开车去太山镇给刘某甲送的半截车,刘某甲在太山镇里等的我,我送完车又去取我的吉普车回家了。回家后每天我都跟郭年军联系卖给他胍尔胶的事,他给我每���200元,我说现在有货了,你在给我涨点钱,他说涨不了现在都掉价。我等了几天,目的就是让郭年军再给我涨点钱,最后他也没给我涨,我也想赶快将货卖掉,我就同意卖给他了。4月5日,我和韩金福开车回到肇东市将货发给郭年军了,我在肇东市内的宝通货站找的配货车到太平镇于德水家拉的胍尔胶,发到河北省任丘市,我将郭年军的电话号给司机了,货快到时,我给郭年军打电话让他给我钱,他让我把卡号发过去,我就将我的农业银行卡号发给郭年军了,他给我汇的钱。运费我出3500元钱,瓜尔胶款是37000元钱,他给我汇了33500元钱你们警察抓住我的当天晚上,我主动给郭年军打的电话,我让他将收我的瓜胶给我返回来,郭年军说明天将瓜胶返回。(四)被告人李宏袁供述。我和于春海是一个村子的,我们两个关系很好,我跟于春海到大安市溜达玩。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我在于春海在大安市租的房子里,他给我打电话让我打车去太山镇,到太山镇找到于春海和韩金福后,于春海将他的吉普车停到学校后面,我们三个开半截车走的。当时韩金福开车,于春海领着我们到了一个油田井场,进井场进车灯没开,我们直接将车开到装胍胶大车的外侧车厢处,我们将大车车厢板放下来,我和韩金福上油田大车上往我们半截车上装胍胶,于春海自己在半截车摆,我们将油田大车上185袋胍胶都装到我们车上,之后我们又将大车的车厢扳关上。我们装完贷车后开车走了,当时是韩金福开车,到了水泥路上,我们三个都下车用彩条苫布将胍胶盖上,然后用绳子拦的,韩金福用胶带将一支假牌照粘在半截车前面的真牌照上,于春海用胶带将一支假牌照粘在半截车尾部的真牌照上了。路上我们躲着监控走,最后我们车开到肇东市太平镇韩���福的一个亲属家,我们三个将胍胶卸到那家人家的仓房里了。我们卸完开车回大安,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第二天我坐火车去大连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袁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系未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宏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己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郁洪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