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宋玉范与金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范,金丰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宋玉范,女,汉族,系乌马河林业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金丰彦,男,汉族,系伊春双马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金丰彦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行人金丰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金丰彦的担保人王玉梅、金年鑫的工资冻结,分期给付申请人宋玉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彦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