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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莹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莹,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刘莹,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莹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莹负担206元。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