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曾思维、朱群香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曾思维,朱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424-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被执行人曾思维。被执行人朱群香。刘红梅申请执行曾思维、朱群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2208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1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1004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涉及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红梅申请执行曾思维、朱群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