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乃尧与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尧,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69-2号原告:陈乃尧,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平多忠,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杜爱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张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应华,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尧诉被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宏霞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宏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