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与林咸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林咸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3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负责人:党振华。委托代理人:王宣云。被告:林咸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诉被告林咸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县支行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