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商城县城关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志刚、李志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城县城关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刚,李志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商城县城关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龙鼓,系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177203292。委托代理人程晋科,河南省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刚,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被告李志成(系李志刚胞弟),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委托代理人何莉(系二被告的共同代理人),女,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城县城关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刚、李志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城县城关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城县城关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城县城关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商城县城关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梅 杰审判员 雷 群陪审员 刘同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