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继强与任现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强,任现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强,农民。被执行人任现真,农民。��请执行人李继强与被执行人任现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广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