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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周港海与何峡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港海,何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周港海,男。委托代理人:夏江涛、汪华梅,均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侠,男。申请执行人周港海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仲字第36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侠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查封,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368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惠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