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X与张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XX,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张霖,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张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