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庆与被执行人王建国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何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何庆与被执行人王建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都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国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庆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王建国的银行存款5703元(含354元执行费),余款至今未给付,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