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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行申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忠良,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拱墅区桃源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杭行申字第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忠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谢建华。委托代理人:叶正扬,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晓东。原审第三人:杭州市拱墅区桃源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再审申请人袁忠良因其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杭行终字第3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袁忠良以“已与杭州市拱墅区桃源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初步达成拆迁安置补偿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袁忠良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忠良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楼继文审判员  张喜妹审判员  寿凯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