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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安玉龙与全荣荣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玉龙,全容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玉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容容。上诉人安玉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玉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玉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玉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13元,减半收取2456.5元,由安玉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婉璐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