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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苹与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苹,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320号原告许苹。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苹与被告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郑 巧人民陪审员 陈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