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辖初字第4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强与被告韩明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强,韩明晓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辖初字第4626号原告于强,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于家庄子村**号。被告韩明晓,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丁家河小区。本院受理原告于强与被告韩明晓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韩明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立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本院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经过网络联系,于2015年4月17日原告委托被告托运一个集装箱送往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形成事实上的托运合同关系。故,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改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目的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即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韩明晓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韩明晓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韩明晓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朝辉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