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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利华与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利华,张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83号申请人:杨利华,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张玉萍,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杨利华与被申请人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玉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养生大道南侧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27号楼113商铺(证号:201504890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孙亚林所有的皖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玉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养生大道南侧中药材物流配送中心27号楼113商铺(证号:201504890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二、对担保人孙亚林所有的皖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杨利华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