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监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再审刑事通知书(5)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刑监字第28号刘立波:你因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烟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欧光华、欧志雁与原审被告人王乐系共同侵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判,改判欧光华、欧志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支付伤残赔偿金。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殴光华、殴志雁与原审被告人王乐不构成共同犯罪,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由原审被告人王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伤残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合理,应予以维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