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市区某某宾馆棋牌室及某某宾馆棋牌室XX房,招引他人利用麻将牌作赌具以“推倒胡”形式进行赌博,向赌博人员发赌博的代金卡片,并采用自摸一局从中抽水10-20元的方式进行获利。2015年4月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某某宾馆棋牌室XX房抓获正在该处进行赌博的被告人刘某某及参赌人员邹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缴获赌具麻将牌一副,代金卡片数张,赌款人民币1835元。据被告人刘某某交代,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3日期间,其在市区某某宾馆棋牌室及某某宾馆棋牌室开房招引他人利用麻将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共计人民币5600元。另查明:参赌人员邹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王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邹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杜某某、方某某、佘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身份证明材料,抓获地点、缴获赌具、参赌人员等相关照片经被告人刘某某辨认无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自愿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雪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