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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罗晓兰与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兰,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405号原告罗晓兰,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0、22、24号负1-32层,组织机构代码67101818-0。法定代表人李明龙,该公司书记。委托代理人刘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兰诉被告重庆长航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晓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晓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