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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曲铭与被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铭,刘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曲铭,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秋实,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大安市人,职员,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海洋,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个体,现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铭与被执行人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海军(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