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838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张宇,天津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红艳,天津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原告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经查明,原告杨××曾于2014年6月3日起诉被告刘××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提起上诉。(2015)一中民终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书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3日,至本次立案尚不足六个月,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于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