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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顺丽与侯玉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33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