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顺丽与侯玉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33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