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项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项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某负担。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季飞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