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吉亚共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亚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二中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吉亚共,男。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2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文淑芬,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公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亚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彭逸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亚共及其指定辩护人文淑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吉亚共与被害人符某明在吉某爬家喝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之后吉亚共回到家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准备返回到吉某爬家中,在行至南美村三队34号东侧水泥路时,与符某明相遇,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吉亚共持水果刀捅刺符某明胸、背部等处多刀。之后被告人吉亚共逃离现场,符某明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某明系心脏损伤死亡。2014年12月21日,吉亚共向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吉亚共无视国法,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吉亚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亚共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吉亚共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起,被告人吉亚共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其家属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本人具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吉亚共从轻处罚。被告人吉亚共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吉亚共与被害人符某明在吉某爬家喝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之后吉亚共回到家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准备返回到吉某爬家中,在行至南美村三队34号东侧水泥路时,与符某明相遇,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吉亚共持水果刀捅刺符某明胸、背部等处多刀。之后被告人吉亚共逃离现场,符某明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某明系心脏损伤死亡。2014年12月21日,吉亚共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为处理符某明后事,被告人吉亚共亲属赔偿符某明亲属猪、酒、现金等共计人民币1117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水果刀一把。证实该刀系被告人吉亚共作案时所用刀具。(二)书证1.《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及物证照片。证实在吉亚共的指引下,公安侦查人员在镇昂外村十二组村道旁的桉树林里提取到涉案水果刀1把以及吉亚共归案时所穿的短袖衬衫等衣物。2.提取血样笔录。证实为进行鉴定,侦查机关依法提取吉亚共血样。3.吉亚共、符某明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吉亚共于1979年6月4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符某明1978年5月6日出生。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乐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院前急救病历》。证实乐东县人民医院2014年12月20日21时45分接诊,22时14分抵达现场时符某明呼吸、心跳已停止。5.《归案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吉亚共向公安机关投案。6.《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证实吉亚共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15日。7.《收条》。证实案发后,为处理后事,经双方协议,吉亚共亲属赔偿符某明亲属现金及猪、酒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1172元。(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符某兴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0日晚19时许,吉某爬请村里的兄弟朋友去他家喝酒。在吉某爬家吃饭的时候,其与符某明坐在一起。大家喝了两杯酒后,“亚共”就对符某明提起之前他欠符某明一百块钱的事,他对符某明说:“以前你在乐东说要拿一千块钱砍死我。”符某明就对“亚共”说:“我错了!”“亚共”对符某明说:“你错了我也不会原谅你。”接着大家继续喝酒吃饭。过了十分钟,其没有看到“亚共”。到了晚上21时许,其和符某明两个人准备回家,当他们走到吉某爬家路口的时候,其就看到“亚共”从村四队方向走过来。“亚共”走过来的时候对符某明说:“你怕我不还钱给你呀!”他说完后,就用左手挽住符某明的脖子,右手用刀来回捅向符某明的肚子。其看到后,就对“亚共”大喊:“你干嘛这样!”接着,“亚共”就往村委会方向跑了。符某明被捅后流了很多血,用手捂着肚子在吉某爬家路口来回走,边走边叫:“哎哟,哎哟!”其就去扶着符某明往村四队方向走了一小段,符某明就倒在地上了。其赶紧跑去吉某爬家叫人,之后就有人报警了。经辨认,符某兴确认吉亚共就是“亚共”,系将符某明捅伤的人;符某明系被“亚共”捅伤的人。2.符某忠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的某一天,其在“共爬”家喝酒,到了晚上10点30分的时候就先离开到村委会附近玩,玩了大约半个小时其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经过“共爬”家路口的水泥路时,看到符某明和吉亚共搂在一起打架,其害怕就没有靠近去劝架,站在旁边看,当时其看见他们两个人抱打在一起,吉亚共用左手挽住符某明的脖子,符某明大叫着:“亚共拿刀杀我”,大概一分钟吉亚共就放开符某明,这时符某明用手捂住自己的腹部叫疼,地上都是血,吉亚共见状后立马往村委会方向逃跑,符某明捂住肚子弯着腰在现场走着几下倒下了,当时其看到这种情景很害怕,就立马跑回家了。经辨认,符某忠确认吉亚共就是2014年12月某一天晚上与符某明在抱由镇南美村打架的人。吉某爬的证言。证实其听人说以前吉亚共在乐东赌钱赌输了,叫符某明请吃饭,符某明不请,因为这件事两人发生争吵。符某明和吉亚共是好朋友,因为那次吵架没有来往。2014年12月20日,吉亚共、符某明等人在其家吃饭,第二天听吉某金说他们两个吵架了。吉某金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0日晚19时许,其在吉某爬家喝酒。20时许,其与“亚共”、“亚B”、符某兴坐在一桌喝酒,“亚共”与“亚B”因为喝酒吵架的事发生争吵。“亚共”就起身走了,过了三四分钟,“亚B”和符某兴两人也走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其听人说有人打架,叫其不要出去,其就回家睡觉了。听人说是“亚共”拿刀把“亚B”捅死了。5.邢某棋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0日21时左右,符某兴跑到符某明家说符某明被人用刀捅了。其便跟着来到符某明被捅的地方,看见符某明斜躺在水泥地上,身上和地上都是血。其上前扶他的手、叫他的名字,均没有回应。其感觉他没有知觉了,即拨打110电话,并叫110帮转报至120急救中心。其在现场听符某兴说是吉亚共持刀与符某明打架的。6.罗某青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大约21时左右,吉亚共到其家说他在家里和别人打架了,用水果刀捅人家两刀,因为被捅的家伙有钱经常欺负他,替那人干工不给钱,与被捅的家伙喝酒时说他没有钱,在大家面前拿钱当众羞辱他,然后就打架了。吉亚共说他拿的水果刀短短的,就捅了那人两下,可能死不了。吉亚共怕对方家里的兄弟找他,要避一下,接着其就骑摩托车送吉亚共到吉某家,其就回去了。经辨认,罗某青从10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吉亚共。7.文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大约23时30分,罗某青带“某有”的小弟“亚共”到其家找其,并告诉其“某有”的小弟和人打架了,过来找地方睡。其说其家没有地方了,其就和他们去了“阿才”家,告诉“阿才”找个地方给“亚共”睡觉。然后其和罗某青就各自回家了。经辨认,文某确认吉亚共就是其送到“阿才”家的“亚共”。8.吉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在家睡觉时,其的文姓表弟、罗某青和吉亚共到其家,罗某青说吉亚共跟别人打架。其给吉亚共开了一个房间睡觉。第二天早上,吉亚共和其上山摘草药。到下午14时左右吉某有给其打电话说人家死了,叫吉亚共回来投案。吉亚共说人家死了只能回去了。然后吉亚共就和其回其家向在其家的公安民警投案了。吉亚共还带公安民警到吉亚共丢弃作案工具的地方进行物证提取。经辨认,吉某从10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吉亚共。9.吉某洪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大约20时30分左右,其和吉某有等人在吃饭,吉亚共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村里的三队一吉姓人家吃饭喝酒时与符某明争吵。吉亚共就和符某明约好一对一打架。吉亚共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和符某明打架,捅了符某明几刀,符某明可能死了。吉亚共让其把电话给正在吃饭的吉某有,吉某有接完电话就离开了。经辨认,吉某洪从10张男子照片中辨认出吉亚共。吉某有的证言。证实其是吉亚共的同胞二哥。事发当晚,吉亚共在电话里跟其说他把符某明杀死了,叫其送他去昂外村其表弟“阿才”家,其就对他说“送你去公安局就好了”,吉亚共听了就把电话挂了。其回电话给吉亚共,开始是没有人接,最后就关机了。第二天,公安局民警找到其,说吉亚共可能藏在昂外村,让其带公安民警去找,其想到吉亚共可能藏匿在“阿才”家,就带公安民警直奔“阿才”家。当时“阿才”不在家,“阿才”的儿媳告诉其说吉亚共和“阿才”上山采草药了,其便打电话给“阿才”,告诉“阿才”符某明死了,让吉亚共回来投案。大概17时许,吉亚共和“阿才”回来了,其和他们吃完晚饭后,吉亚共就跟随公安民警一起去投案了。吉某有还证实《收条》记载的财物是因为吉亚共伤害了符某明,按照村里的风俗给符某明家做“令信”(迷信)的。11.李某昭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0日晚上21时50分乐东急救指挥中心称在乐东县南美村有人打架,让其带队出诊。其赶到现场时,看到一个满身都是血的男子仰卧地上,全身多处伤口,胸、腹部都有伤口。经检查已死亡。12.符某贵、符某强的证言。证实《收条》上记载在案发后,为处理后事,吉亚共亲属给付符某明亲属现金及猪、酒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1172元的事实是真实的。(四)鉴定意见1.(乐)公(司)法鉴(病理)字(2014)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符某明左胸部、左季肋部、左背下部、左肩胛部、左肩部前侧、左腕部共11处锐器伤;符某明系心脏损伤死亡。2.琼公司法(DNA)字(2015)004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证实经检验,现场多处疑似血迹、死者符某明的黑色外套、衬衣、黑色长裤、内裤、拖鞋及嫌疑人吉亚共的短袖衬衫和尖刀刀刃处血迹的DNA均是符某明所留。(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抱由镇南美村三队34号房屋东侧的水泥路段,现场提取17处疑似血迹。(六)被告人吉亚共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两三个月,因符某明拿钱压其,其和符某明发生争执。案发当天,其到吉某爬家喝酒与符某明相遇,因之前的事发生争吵。其想回去,符某明就跟踪其到吉某爬家路口。其就问符某明是不是真的想打架,符某明说打就打,就在这里打。其说想打就在这等,其就回家拿刀,想捅符某明一两刀。其返回到路口处时,与符某明相遇,符某明冲向其,“亚东”拦符某明,“亚柱”拦其。符某明冲上来抱住其,其就和符某明打了起来,其从右边口袋将刀拿出来捅向符某明,符某明说“他拿刀!”,其就想跑,符某明抓住其的左手,其就再捅了符某明胸部一刀,接着其就跑了。其捅符某明大概有4刀,前面1刀,后面2刀或是3刀。其打完架后,打电话告诉“亚崩”其用刀捅伤了符某明,并让“亚崩”把电话给吉某有,其也将拿刀捅伤符某明的事告诉吉某有,让吉某有送其过河,吉某有拒绝。其骑电动三轮摩托车到罗海成家并告诉罗海成其捅人了,被捅的人可能死不了。然后其让罗海成骑摩托车将其载到“亚才”家睡觉,到“亚才”家没敲开门,罗海成带其到“表弟”家去睡,“表弟”说他那里没地方睡,然后三个人又到“亚才”家,敲门叫醒了“亚才”。其和“亚才”说其捅人了可能死不了,“亚才”安排其睡在他家。第二天中午,其和“亚才”在山上采药后下来准备回去吃饭时,“亚才”与吉某有通电话,吉某有说符某明死了,叫其回去投案,其说投案就投案。“亚才”便骑摩托车载其回到“亚才”家,向在“亚才”家等候的公安民警投案。经辨认,吉亚共确认:1.现场提取的尖刀为其作案用的刀具;2.符某明为被害人、文某即帮其叫醒“亚才”的男子、罗某青即罗海成、吉某即“亚才”,符某忠即“亚东”、符某兴即“某兴”和“亚柱”、吉某洪即“亚崩”;3.案发当晚其回家拿水果刀的方向及位置、持水果刀返回吉某爬家路口的方向、与符某明打架位置、打架过程中移动的位置、持刀捅符某明胸部位置、捅伤符某明后逃离现场方向、逃至昂外村藏匿地点、在昂外村丢弃作案用水果刀的地点等位置与方向。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亚共持刀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亚共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吉亚共因与被害人符某明发生争执,特意回家拿刀并返回用刀捅向被害人胸部等身体要害部位,伤口达11处之多,从被告人吉亚共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使用凶器、捅刺部位及伤口数量综合分析,被告人吉亚共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系直接故意;被告人吉亚共主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杀害符某明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吉亚共与符某明因琐事发生争执而引起,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在处理被害人符某明后事的过程中,吉亚共亲属给予符某明亲属一定的物质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提出吉亚共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起、被告人家属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吉亚共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吉亚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亚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琼艳审 判 员 吴万贤代理审判员 王天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焕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