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炳来、谢玉明与XX、唐爱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炳来,谢玉明,XX,唐爱民,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15号原告赵炳来。原告谢玉明。被告XX。被告唐爱民。被告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工业园东铁社区。法定代表人唐爱民,经理。原告赵炳来、谢玉明与被告XX、唐爱民、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炳来诉称,原告赵炳来与谢玉明系夫妻关系。被告XX与唐爱民亦系夫妻,并与原告二人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21日,被告XX向原告赵炳来提出借款要求,基于双方多年的友谊和信任,原告赵炳来借给XX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之后被告XX又向原告谢玉明提出借款要求,碍于朋友情面,原告谢玉明分两次借给XX人民币5万元及1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被告唐爱民系被告XX之妻,又系青岛三冠箱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三笔借款情况清楚,并以青岛三冠箱包公司作为担保人盖章。该三笔借款到期后,原告二人多次找被告XX、唐爱民要求归还借款,二人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归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XX、唐爱民、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连带归还赵炳来借款人民币20万元;归还原告谢玉明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经查,被告XX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青岛市市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驳回原告赵炳来、谢玉明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炳来、谢玉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退还原告赵炳来、谢玉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