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亮与王健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亮,王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吕亮,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健兴,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吕亮与被执行人王健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健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