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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亮与王健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亮,王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吕亮,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健兴,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吕亮与被执行人王健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健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