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赖某甲,赖某丙申请宣告柯先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某甲,赖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法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女,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人赖某丙(曾用名赖某丁),男,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理人赖某己,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系申请人赖某甲、赖某丙之祖父。委托代理人秦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赖某甲、赖某丙要求宣告柯先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赖某甲、赖某丙称,二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柯先与赖某戌之子女。赖某戌于2015年1月16日死亡。被申请人柯先于2004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柯先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柯先,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原户籍地址为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系申请人赖某甲、赖某丙之母。赖某戌与被申请人柯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2年5月16日共同生育女赖某甲,于2004年5月19日共同生育子赖某丙。2004年7月,被申请人柯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赖某戌系赖某己之子,2015年1月15日赖某戌死亡。二申请人现随赖某己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8日发出寻找柯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柯先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被申请人柯先于2004年7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2年,经本院公告寻找,公告期满柯先仍然下落不明,故对柯先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柯先为失踪人。二、指定赖某己为失踪人柯先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