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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陆勤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325-7号被执行人陆勤洲,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陆勤洲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2014)肥东刑初字第002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勤洲至今未上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经查明,肥东县公安局在案件侦查阶段对本案的相关涉案财产于2014年4月15日,以东公(经)封通字(2014)20号文查封了合产110169505、合包150072614房产;以东公(经)封通字(2014)21号文查封了合庐130026860房产;以东公(经)封通字(2014)22号文查封了合东010692房产。上述查封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3月31日以(2015)肥东执字第00325-4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查封。现涉案人徐之燕已将相应款项进行了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涉案人徐之燕(公民身份号码××)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柳林大道18号四季华庭小区7幢1113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