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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宋元平、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宋元平,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元平,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佩,女,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宋元平、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847元减半收取2423.50元,由被告宋元平承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晓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