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益军与吴池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军,吴池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王益军。委托代理人:何文君,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林军,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池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益军与被告吴池标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益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益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益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0元,由原告王益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建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燕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