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岳勇与曾露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勇,曾露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638号原告岳勇,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梁小龙,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露瑶,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勇与被告曾露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勇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勇撤回对被告曾露瑶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9285元,由岳勇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