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金,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某,女,1991年2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