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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尤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尤某甲。委托代理人:林丽君。被告:陈某。原告尤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尤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婚生次子尤某丙由被告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尤某甲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尤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尤某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尤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