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瑞玲与林艳买卖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玲,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杨瑞玲,女,1963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林艳,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瑞玲申请执行林艳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艳一直在外地,具体位置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奈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宝银柱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桂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