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文某某,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女,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现已分居5个月,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未提供答辩及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身份证,意在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意在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庭审中,被告未出庭,对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进行当庭质证。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证据一是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可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可以证明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因此,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被告于2015年春节后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取得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理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但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被告于20153年春节后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及第二款(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桂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