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顺瑞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麻一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顺瑞,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麻一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林顺瑞,住江门市江海区。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麻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负责人:林锡松。委托代理人:刘杨,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顺瑞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麻一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林顺瑞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森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翠云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