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康某,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