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童永恩与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永恩,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56号原告童永恩,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88号美景华联大厦13-6号。法定代表人劳治勇。委托代理人谭清明,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晓燕,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童永恩与被告重庆建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向原告童永恩邮寄送达了2015年7月9日下午14:30开庭传票,原告童永恩于2015年6月20日收到传票,但原告童永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