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799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田某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其他自然信息不详。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绍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芷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