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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佳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佳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3份有关单位份留档3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691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法定代表人汤沸,总经理。被告胡佳鑫。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佳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