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丽与汤运高、叶友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汤运高,叶友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542-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汤运高,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叶友礼,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汤运高、叶友礼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运高、叶友礼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给付30607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91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汤运高及汤运高之妻傅庆年、叶友礼及叶友礼之妻方玉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执行人之妻傅庆年、叶友礼之妻方玉花为被执行人;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汤运高及汤运高之妻傅庆年、叶友礼及叶友礼之妻方玉花银行存款3465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