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彩英诉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英,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吴彩英,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枣阳市人,襄阳市国税局退休干部,住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4号市工商局家属院2号楼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5704093525。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建敏,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4196607291013。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英诉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彩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842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马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