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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开才与闫满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337-1号申请执行人:石开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小明,系申请执行人石开才妻子。被执行人:闫满义(又名李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闫满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满义于2015年6月9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闫满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闫满义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