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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八哥(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八哥(福建)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萍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丁俊贤,总经理。被告:八哥(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丁俊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八哥运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八哥(福建)轻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玮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