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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初字第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庆柱与王启兵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柱,王启兵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529号原告黄庆柱,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继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冬梅,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启兵,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良学,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柱诉被告王启兵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庆柱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庆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元,由原告黄庆柱承担。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