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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申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光胜,席刚,陈建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申字第00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光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席刚原审被告陈建顺再审申请人宋光胜因与被申请人席刚及原审被告陈建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光胜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却以借款合同认定是错误的,故请求本院将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按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并认定席刚未履行交付车辆合格证的义务而违约,判令被申请人席刚给申请人赔偿损失6200元(20200-14000=6200元)。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宋光胜与被申请人席刚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及欠车款的事实清楚正确。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宋光胜应当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二审判决论理虽有瑕疵,但实体处理正确,故对此不予纠正。关于其所持席刚未履行交付车辆合格证义务而违约,并给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之理由,因双方约定不明确,且又无证据证实,其请求席刚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宋光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光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雨昕 关注公众号“”